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安市中南电机电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茂见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576069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宁民初字第422号 |
案号 | (2015)宁执字第007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0-12 |
发布日期 | 2016-03-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安市中南电机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308.5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5月13日为人民币1951346.38元;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二、被告福安市中南电机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100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有权在人民币6474万元的最高债权限额内以坐落于福建省福安市湾坞镇半屿村、渔业村(湾坞工业集中区)的地块(他项权证号为福安市他项(2013)第006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在人民币5913万元的最高债权限额内以位于福建省福安市湾坞镇工贸集中区被告福安市中南电机电器有限公司车间内的单冲模具、高冲模具、压力机、送料机、起重机、压铸机、车床等共计348台(套)机器设备(详见附件1,《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350981140001-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在人民币9419.9万元的最高债权限额内以坐落于福建省福安市湾坞镇半屿村B地块、C地块(他项权证号为福安市他项(2013)第007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万鼎硅钢集团有限公司、刘茂见、温丽梅、占顺兴、刘茂梅在人民币3.5亿元的最高限额内对被告福安市中南电机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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