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金美林置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朱国梅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8167****424Y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402民初4597号 |
| 案号 | (2018)苏0402执104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3-02 |
| 发布日期 | 2018-07-1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经叶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借款280726.33元、支付截至2017年4月2日止的利息27545.51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全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江阴金美林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经叶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40元,减半收取3120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负担200元,被告经叶伟、江阴金美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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