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广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0077****133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21民初3758号 |
案号 | (2021)赣0121执20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广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截止2020年9月20日的利息、罚息97004.48元及后期利息、罚息(后期利息、罚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 二、被告南昌齐达实业有限公司、郭中广、衷阳、晏菊花、魏耀明、晏欢欢、郭树华对被告江西广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昌齐达实业有限公司、郭中广、衷阳、晏菊花、魏耀明、晏欢欢、郭树华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广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4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342元,由被告江西广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昌齐达实业有限公司、郭中广、衷阳、晏菊花、魏耀明、晏欢欢、郭树华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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