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广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0077****133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92民初1385号 |
案号 | (2020)赣0192执3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中广、晏菊花、江西广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大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000元(已履行完毕); 二、被告郭中广、晏菊花、江西广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大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利息6000元及违约金56000元,合计62000元,该款转入原告大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指定账户[账户名:中汇泽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开户行:浦发银行长沙雨花支行 账号:66130078801000000127],该笔款项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三、被告郭中广、晏菊花、江西广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大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本案支付的诉讼费3860元、保全费2370元、保全保函费860元以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用7500元,合计14590元,该款转入原告大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指定账户(账户名:张日照 开户行:民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 账号:6226203101516578),该笔款项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四、若被告郭中广、晏菊花、江西广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任一期限足额支付,则郭中广、晏菊花、江西广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需另行向原告大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因本案调解而放弃的违约金56000元及律师费22500元,并以全部未付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向原告大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7月6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五、案件受理费7720元,减半收取计3860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合计6230元,由被告郭中广、晏菊花、江西广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愿负担(该费用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已计入本协议第三款约定的给付金额内,不再另行支付); 六、原告大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七、原、被告各方无其他任何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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