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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工商处字〔2017〕第10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应办理变更登记未按照规定办理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25
    决定机关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 邹天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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