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工商处字〔2017〕第10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应办理变更登记未按照规定办理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25 |
决定机关 |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邹天峰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