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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熟景明循环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景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91679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张商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苏0582执11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2
    发布日期 2016-03-30
    已履行 已执行到位3245048.95元,
    未履行 尚未执行到位2239982.74元及判决的利息,迟延履行利息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熟景明循环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家港市丰驰物资有限公司垫付款5430219.69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5430219.69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常熟市景明服装水洗有限公司、张景明对被告常熟景明循环产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98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812元由被告常熟景明循环产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景明服装水洗有限公司、张景明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张家港市丰驰物资有限公司预交本院,由上述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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