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熟景明循环产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景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91679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熟商初字第01384号 |
案号 | (2015)熟执字第017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0-08 |
发布日期 | 2016-06-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慧光毛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苏州慧光毛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律师费人民币161741元。 三、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苏州慧光毛制品有限公司抵押的常熟市支塘镇工业园区1幢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160万元范围内、常熟市支塘镇工业园区2幢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160万元范围内、常熟市支塘镇工业园区3幢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120万元范围内、常熟市支塘镇开发区南园区4幢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300万元范围内、支塘工业园区[常让国用(2003)字第13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人民币41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 四、被告洪东升、王淑娴、黄宏伟、黄艳群对被告苏州慧光毛制品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被告常熟景明循环产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慧光毛制品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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