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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三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010978****102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403民初491号
    案号 (2020)豫0403执2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9
    发布日期 2020-07-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疆三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平能化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合同货款80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剩余货款本金8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平能化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16元,公告费480元,由被告新疆三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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