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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建盈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银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0701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仲字第346号
    案号 (2016)粤06执7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5
    发布日期 2018-08-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执行佛山市万乘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佳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建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利钢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俭美实业有限公司、卢启威、伍炳洪、冼洁芳、马乐恒、曾裕年、何志华、朱银枝、张志海、曾志诚、何建华、伍笑华、黎惠贤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佛仲字第346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万乘实业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4227000元及相应利息、复利、律师费16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00元,佛山市顺德区佳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建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利钢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俭美实业有限公司、卢启威、伍炳洪、冼洁芳、马乐恒、曾裕年、何志华、朱银枝、张志海、曾志诚、何建华、伍笑华、黎惠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仲裁费75778元,由佛山市万乘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佳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建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利钢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俭美实业有限公司、卢启威、伍炳洪、冼洁芳、马乐恒、曾裕年、何志华、朱银枝、张志海、曾志诚、何建华、伍笑华、黎惠贤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29547811.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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