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天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21305****029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02民初2251号 |
案号 | (2020)辽0202执216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闻秀梅、杨德琴共同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352841.02元;二、被告闻秀梅、杨德琴共同给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截至2019年1月16日止的借款利息16396.48元、罚息502.68元、欠息复利549.42元;三、被告闻秀梅、杨德琴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原告利息、罚息、复利;以上一至三项,被告闻秀梅、杨德琴应给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若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告大连天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闻秀梅、杨德琴应偿还原告之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50元、保全费2370元,由被告闻秀梅、被告杨德琴、被告大连天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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