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天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1305****029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02民初2251号
    案号 (2020)辽0202执21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闻秀梅、杨德琴共同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352841.02元;二、被告闻秀梅、杨德琴共同给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截至2019年1月16日止的借款利息16396.48元、罚息502.68元、欠息复利549.42元;三、被告闻秀梅、杨德琴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原告利息、罚息、复利;以上一至三项,被告闻秀梅、杨德琴应给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若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告大连天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闻秀梅、杨德琴应偿还原告之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50元、保全费2370元,由被告闻秀梅、被告杨德琴、被告大连天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