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天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21305****029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02民初2245号 |
案号 | (2020)辽0202执21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洪菊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416201.42元;以及截至2019年1月16日止的借款利息12001.69元、罚息118.44元、复息231.99元;二、被告王洪菊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欠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给付原告利息、罚息、复息;以上两项被告王洪菊应给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若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大连天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被告王洪菊应偿还原告之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30元、诉讼保全费2660元,由被告王洪菊、被告大连天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送达费710元,由被告王洪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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