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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天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1305****029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02民初2257号
    案号 (2020)辽0202执16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04-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连龙、被告李海丽共同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311,206.79元;二、被告孙连龙、被告李海丽共同给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截至2019年1月16日止的借款利息18,748.86元、罚息519.53元、复利827.75元;三、被告孙连龙、被告李海丽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原告利息、罚息、复利;以上一至三项,被告孙连龙、被告李海丽应给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若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告大连天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孙连龙、被告李海丽应偿还原告之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50元(含保全费2,180元),由被告孙连龙、被告李海丽、被告大连天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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