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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温德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367****99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3民初1619号
    案号 (2019)津0103执11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2019-01-25
    发布日期 2019-05-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恒盈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14999027.51元; 二、被告天津恒盈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截至2016年9月27日的利息,及自2016年9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 三、被告天津恒盈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律师费45000元; 四、被告通用钢铁(中国)有限公司、温德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禹作胜、李凤香、李炳和对上述主文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恒盈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49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440元,由被告天津恒盈商贸有限公司、通用钢铁(中国)有限公司、温德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禹作胜、李凤香、李炳和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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