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奉自然资规罚(2019)14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市奉化区锦南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3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13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根据违法情节较轻从轻处罚,对非法占用的11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130元;4.鉴于邬光杨系该项目直接负责人,非党员,未构成处人条件。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14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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