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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丁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18385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06号
    案号 (2017)粤5281执4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8
    发布日期 2017-04-1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廖意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还原告林浩彬借款本金2400万元、利息24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4年7月5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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