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富委鹿)市管罚处字【2018】02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失效)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局认定:当事人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生产加工、经营前,应当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限期补办,处二百元罚款;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依照无照经营的有关法规处理”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以下处罚:1、限于2018年10月20日前办理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2、罚款200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罚款(或罚没款)。缴款方式分为以下两种:(1)当事人通过银行柜台现金缴款的,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一般缴款书第2、3、4、5联和处罚决定书到银行(交通银行杭州富阳支行:3060688600********779405101,邮政储蓄银行:10058215770001000120007,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201000081836222000057)缴纳罚款(或罚没款),再持一般缴款书第2联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换开《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2)当事人通过转账方式缴纳罚款(或罚没款)的,直接将罚款(或罚没款)转入非税账户(账户名: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开户行:交通银行杭州富阳支行,账号:3060688600********779405101,款项到达指定银行后,当事人再至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如不服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0-12 |
决定机关 |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鹿山所 |
法定代表人 | 刘飒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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