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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天宝港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21158****70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72民初1036号、(2020)闽民终1581号
    案号 (2021)闽72执5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日期 2021-08-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原告柯银法的诉求大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天宝港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柯银法船舶租金17万元,以及该款从2019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柯银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3元,保全申请费1391元,合计5174元,由原告柯银法负担74元,被告山东天宝港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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