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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中冠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73****06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91民初12618号
    案号 (2020)苏0591执41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1-0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可瑞斯特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83万元,并偿付至2019年2月13日的罚息115776.61元及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二、被告苏州可瑞斯特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律师费人民币108110.23元。三、被告上海中冠纺织品有限公司、皇士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王小琴对被告苏州可瑞斯特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中冠纺织品有限公司、皇士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王小琴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可瑞斯特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对被告王泽照、胥秀华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668元,由被告苏州可瑞斯特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中冠纺织品有限公司、皇士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王小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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