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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中冠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73****06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91民初12617号
    案号 (2020)苏0591执40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日期 2021-0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可瑞斯特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编号Z1601BA15655057银行承兑汇票合同项下垫款罚息492752.34元;第10页共13页二、被告苏州可瑞斯特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编号Z1512BA15644788银行承兑汇票合同项下垫款罚息279505.89元;三、被告苏州可瑞斯特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律师费人民币36053.3元。四、被告上海中冠纺织品有限公司、王小琴对被告苏州可瑞斯特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中冠纺织品有限公司、王小琴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可瑞斯特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五、如被告苏州可瑞斯特纺织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支付第一、三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有权对被告苏州可瑞斯特纺织品有限公司质押的对上海中冠纺织品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登记编号02491703000301950236)优先受偿。六、如被告苏州可瑞斯特纺织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支付第二、三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有权对被告苏州可瑞斯特纺织品有限公司质押的对上海中冠纺织品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登记编号02480558000300582473)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第11页共13页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73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负担人民币2990元,由被告苏州可瑞斯特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中冠纺织品有限公司、王小琴负担人民币168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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