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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高安中瑞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梅自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65568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983民初3659号
    案号 (2018)赣0983执1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1
    发布日期 2018-07-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高安中瑞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67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5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兰海秀对被告黄雪平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1518元,由被告高安中瑞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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