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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肇端税第二分局罚〔202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根据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执行裁定书(2016)粤06执610号],你(单位)名下的位于肇庆市太和北路12号B1区1、2、3幢首层第12卡、第15卡、第18卡等45套不动产的所有权,2016年12月28日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交付给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所有,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行政处罚内容 处以罚款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1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端州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