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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20056****90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202民初2516号
    案号 (2019)粤1202执1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4
    发布日期 2019-04-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原被告确认,被告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肇庆市电力设备修造厂有限公司工程款299658.32元。原告肇庆市电力设备修造厂有限公司同意被告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分两期支付上述工程款:(一)被告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肇庆市电力设备修造厂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二)被告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4日前向原告肇庆市电力设备修造厂有限公司支付余款249658.32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肇庆市电力设备修造厂有限公司指定的帐户(开户名肇庆市电力设备修造厂有限公司,账号******05297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肇庆端州支行)。双方就本案纠纷了结。 二、如被告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的,原告肇庆市电力设备修造厂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除了须向原告肇庆市电力设备修造厂有限公司支付299658.32元外,还须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00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8795元(原告肇庆市电力设备修造厂有限公司已预交),调解减半收取4397.5元,由被告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承担,并定于2019年2月4日前支付给原告肇庆市电力设备修造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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