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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莫细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8489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2民终165号
    案号 (2018)粤1202执15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05
    发布日期 2018-10-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刘一品与被告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一品返还购房款人民币96373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计算如下:1、对其中的80万元购房款,应以80万元为基准,从2014年12月25日起,按年利率5.6%计付;2、对分期支付合计163730元购房款的利息,分别计算如下:(1)以32746元为基准,从2015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5.35%计付;(2)以32746元为基准,从2015年4月8日起,按年利率5.35%计付;(3)以98238元为基准,从2015年4月27日起,按年利率5.35%计付。上述利息均计算至还清上述购房款时止]。 三、被告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一品赔偿装修费损失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0万元为基准,从2016年4月25日起,按年利率4.35%计付至付清上述装修费损失时止]。 四、被告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一品赔偿印花税(滞纳金)人民币1.59元及印花税(产权转移数据)人民币1594.71元,两项合计1596.3元以及利息[利息以1596.3元为基准,从2015年2月11日起,按年利率5.6%计付至付清上述印花税(滞纳金)、印花税(产权转移数据)时止]。 五、限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刘一品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00000元。 六、本案评估费人民币48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刘一品。 七、驳回刘一品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一审案件受理费60337.87元,由刘一品负担35185元,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负担25152.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756.69元,由刘一品负担42600元,由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负担14156.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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