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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莫细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8489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86号
    案号 (2017)粤1202执恢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9
    发布日期 2018-05-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森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穆明归还借款本金17371810.44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4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2.4止计付利息予原告周穆明。二、被告郭接宁、李永杨、任彪、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森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森悦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时,原告周穆明有权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森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肇庆市太和北路12号B1区5至10幢地下室夹层3-7、9-10、12号房产(他项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他项权证肇字第0200024100号、0200024101号、0200024102号、0200024103号、0200024104号、0200024105号、0200024107号、0200024099号)在折价或变卖、拍卖的所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周穆明的其他诉讼请求。五、本案受理费17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76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1984元,由七被告负担124816元,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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