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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新环罚〔2020〕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该单位没有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应予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该单位没有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处罚款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1
    决定机关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