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江新环罚〔2020〕3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该单位没有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应予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该单位没有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处罚款2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21 |
决定机关 |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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