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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惠众康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47077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411民初1185号
    案号 (2019)豫0411执7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4
    发布日期 2019-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马向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借款本金13440.13元、利息336.46元、罚息317.70元,共计14094.29元(利息罚息已计算至2018年3月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及借据约定利率支付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对马向前的抵押财产豫D8R757号车辆(发动机号为V67861)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河南惠众康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下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马向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2元由马向前、河南惠众康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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