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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惠众康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1105****79XP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411民初916号
    案号 (2018)豫0411执13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20
    发布日期 2019-04-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延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97846.93YUAN,罚息109.82元。被告河南惠众康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对被告张延军的抵押财产车牌为D9F311车辆的拍卖、变卖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289元,有被告张延军、河南惠众康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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