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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惠众康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泓霖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47077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411民初3580号
    案号 (2018)豫0411执3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9
    发布日期 2018-02-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陈自征、樊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借款本金42595.46元、利息771.58元、罚息211.23元,共计43578.27元。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对被告陈自征的抵押财产豫DA1G70号车的拍卖、变卖加快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河南惠众康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下得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陈自征、樊转追偿。案件受理费889元、减半收取444.5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064.5元,由陈自征、樊转、河南惠众康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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