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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门)食药监食罚〔2019〕1300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34条第1款第10项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23.13元;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03
    决定机关 门头沟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