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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市丹凤轩餐饮策划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79532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洲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东执字第002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23
    发布日期 2015-12-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南昌市丹凤轩餐饮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胡风根货款653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被告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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