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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857****97X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8民初2505号
    案号 (2021)苏0508执29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1
    发布日期 2021-11-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鸿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9454053.67元,支付利息57832.13元、复利(57832.13元自2020年1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16.50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罚息(以9454053.6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起按年利率16.50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和律师费11万元。二、被告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小杰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苏州鸿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位于苏州市苏站路1398号喜临门商业广场1幢2041室、1幢2057室、1幢2077室、1幢2078室、1幢2133室、1幢2135室、1幢2136室、1幢5049室、2幢2019室、2幢2028室、2幢2033室、2幢206310室、2幢2106室、2幢2129室、2幢2130室、2幢3023室、2幢3024室、3幢2007室、3幢2008室、3幢2014室、3幢2015室、3幢2022室、3幢2024室、3幢2025室、3幢2026室、3幢2042室、3幢2061室、3幢2069室、3幢2072室、3幢2094室、3幢2095室、3幢2096室、3幢2097室、3幢2098室、3幢2099室、3幢2100室、3幢2101室、3幢2113室、3幢2114室、3幢3061室、3幢3068室、3幢3098室、3幢3099室、3幢4061室、3幢5061室、3幢5062室、4幢2001室、4幢2046室、4幢2065室、4幢3046室、4幢3053室、4幢3083室、4幢3098室、4幢4046室、4幢5046室不动产所得的价款分别在63.18万元、47.82万元、36.4万元、33.42万元、45.95万元、130.45万元、91.68万元、37.96万元、104.44万元、98.42万元、69.72万元、41.25万元、72.22万元、74.2万元、122.28万元、59.94万元、90.97万元、65.66万元、58.82万元、85.84万元、74.35万元、48.99万元、45.74万元、45.74万元、45.74万元、42.42万元、11.6万元、54.06万元、54.06万元、47.4万元、47.4万元、47.4万元、53.33万元、92.16万元、84.86万元、86.46万元、86.46万元、73.85万元、69.81万元、9.05万元、47.36万元、71.77万元、65.36万元、7.75万元、7.75万元、44.35万元、67.76万元、9.76万元、59.63万元、7.59万元、42.82万元、51.79万元、64.01万元、6.51万元、6.5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114988615732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972元,减半收取43986元,由原告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4元,由被告苏州鸿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小杰负担43962元,各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至本院。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陈小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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