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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857****97X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8民初1634号
    案号 (2021)苏0508执恢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日期 2021-05-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0.15万元。二、被告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至2018年2月12日为468788.15元,之后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0.1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被告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4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8615732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四、驳回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22元,减半收取186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661元,由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0030元,被告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3631元。原告负担部分从预缴诉讼费中扣除,被告10负担部分直接缴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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