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857****97X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8民初2886号 |
案号 | (2020)苏0508执16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5083470元。 二、被告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650470元、2216500元、22165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7年8月26日、2018年2月16日、2019年8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4634元,由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元,被告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45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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