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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三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69148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324民初402号
    案号 (2019)浙0324执21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永嘉法院
    执行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3
    发布日期 2019-07-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深圳三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一洲道具有限公司货款3000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8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潘胜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深圳三郎科技有限公司、潘胜克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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