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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中铁瑞威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荷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38001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2民终12433号
    案号 (2018)京0102执36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2
    发布日期 2018-06-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中铁瑞威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刘新禄二一五年八月至二一五年九月期间岗位工资差额五千五百四十八元三角九分;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中铁瑞威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刘新禄二一六年二月工资一万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中铁瑞威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刘新禄未报销款八百六十六元; 四、驳回刘新禄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北京中铁瑞威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中铁瑞威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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