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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怡科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34344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郑民四初字第369号
    案号 (2016)豫01执6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0
    发布日期 2016-06-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偿还本金300万元,2016年5月29日前向原告偿还本金500万元,28~6年7月29日前向原告偿还本金500万元,2016 年9月29岛前向原告偿还本金9996687。46元,2016年11月29日前向原告偿还本金1000万元,2016年i2月29回前向原告偿还本金1000万元,共计本金:~2996687.46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及利率向原告偿还利息; 二、如果被告郑州怡科科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项约定的还款期限及金额向原告足额支付本、息,视为债权全部到 期,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对位于:1、安阳市永明路街道办事处灯塔路998号香格里拉城市花园27号楼3单元18层04号等68套房产(房 产证号:安阳市房权证文峰区字第00142879号); 2、安阳市永明路街道办事处灯塔路998号香格里拉城市花园21号楼2单元18层04号等106套房产(房产证号:安阳市房权证文峰区字第 0015045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申琪,胡思哲,董睿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用267244元,减半收取133622元,由五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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