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150220021900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之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之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使用一辆车牌号为浙A3L720的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于2020年2月9日9时10分从双浦镇湖埠村易腐垃圾处置中心出发,运输一整车处理易腐垃圾产生的污水,途径灵龙路、沿山南渠,运至上羊组公共厕所化粪池排放,于2020年2月9日10时30分被我执法队员查处,至查处时,当事人已排放完毕,当事车辆车载容量为4.5立方米。经进一步调查确认,当事人杭州之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从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2月9日,共在此处排放污水21车,其中1月14日1车次、1月17日2车次、1月18日2车、1月19日1车次、1月20日3车次、1月21日1车次、1月22日2车次、1月23日1车次、1月26日1车次、1月28日1车次、2月2日2车次、2月7日1车次、2月8日2车次、2月9日1车次,使用车辆均为车牌号为浙A3L720的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驾驶员陈杭生为之江环境工作人员。经核实,双浦镇湖埠村易腐垃圾处置中心所在区域为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而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上述行为导致周富村上羊组公共厕所周边居民家中臭味弥漫以及上羊组污水处理终端停用,造成多次信访。查处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对化粪池及周围进行消杀;抽调吸污车进行抽排外运;对终端污水池进行清理,及时恢复了污水终端的使用;对村民家中的污水管网进行疏通;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的违法行为。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能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处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2-19 |
决定机关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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