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昌源物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98334****072D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603民初167号 |
| 案号 | (2020)闽0603执40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福建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林亚坤、张汉基、张碧香、张碧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120000元(已支付10000元,尚需支付110000元); 二、叶晓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林亚坤、张汉基、张碧香、张碧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754074.58元(已支付28800元,尚需支付754074.58元); 三、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昌源物流有限公司对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林亚坤、张汉基、张碧香、张碧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71元,由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昌源物流有限公司、叶晓晖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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