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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无线电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0575****1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12民初2673号
    案号 (2020)苏0412执44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0-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州新泉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常州新泉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20年7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44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2021年6月30日前、2021年9月30日前、2021年12月30日前分别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于2022年3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按编号为苏银贷字[320401001-2019]第[686043]号的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二、被告常州新泉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前给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律师费125000元。三、被告常州无线电厂有限公司、蒋怀阳、刘建和、曹英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州无线电厂有限公司、蒋怀阳、刘建和、曹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常州新泉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常州新泉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常州无线电厂有限公司、蒋怀阳、刘建和、曹英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就未付部分一并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6499元,减半收取1824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249.5元,由被告常州新泉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常州无线电厂有限公司、蒋怀阳、曹英、刘建和共同负担,并于2020年7月30日前一并直接给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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