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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车立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82MA****78X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02民初5401号
    案号 (2020)苏1202执3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5
    发布日期 2021-03-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车立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7107.98元(截止2019年10月25日)及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145985元;二、被告于凌云、盛丹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于凌云、盛丹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江苏车立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有权对被告盛丹提供抵押的位于靖江市南环路时代广场6幢-12房产依法处置并在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的范围内优先清偿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105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受理费人民币32105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账号:479369913453;④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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