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信阳市东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50278****225F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502民初1701号 |
| 案号 | (2022)豫1502执恢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 发布日期 | 2022-07-06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信阳市东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河南天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4541.47元,并承担利息(从2015年1月起至履行完毕时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信阳市东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退还给原告河南天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210704.81元,并承担利息本案诉讼费4179.84元,减半收取2089.92元,反诉费100元,由原告河南天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100元;被告信阳市东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诉讼费2089.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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