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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昌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10****874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36772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0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9
    发布日期 2021-03-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昌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泰乐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 二、被告天津市昌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泰乐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2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期间实际付款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019年8月20日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天津市昌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刊登费260元,合计9,060元(原告天津泰乐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交纳),由被告天津市昌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泰乐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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