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下市管市监罚处〔2021〕00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杭质法〔2018〕28号)第一部分第十四条第二款:“轻微标准(含从轻处罚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最轻的处罚种类,或在法定幅度下限以上,不满法定幅度下限+(法定幅度上限-法定幅度下限)×20%给予处罚。法定罚款幅度只有最高限值没有最低限值的,从轻行政处罚不得低于最高限值的5%。”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配合调查的情况,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06 |
决定机关 |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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