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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县执城管罚字【2021】第569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12月 23日11时00分,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泉塘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廖鸿昕 、郭铁军长桥社区工作人员举报至长沙县泉塘街道远大二路与黄兴大道交汇处西北角冰宇燃气长桥供应站,发现该燃气供应站内存放有8个非自有气瓶,且为充满燃气的重瓶,规格为13公斤/瓶,该燃气供应站的负责人为童忠辉,经执法队员询问童忠辉,童忠辉承认已经销售了三瓶非自有气瓶的瓶装燃气,每瓶105元,共计39公斤。执法队员指出该燃气供应站销售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涉嫌违反了相关规定,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携带相关证件到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泉塘行政执法队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已于2021年5月6日,主动通过微信扫码缴纳罚款,非税收入票据号:3141579196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06
    决定机关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