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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县执城管罚字【2020】第1595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8月14日10时30分,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星沙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郭力、王小勤对星沙街道星沙六区57栋281号门店进行检查,发现门店内存放了瓶装燃气13㎏实瓶6个、50㎏实瓶2个、13㎏空瓶12个、13㎏报废瓶14个、50㎏空瓶6个、5㎏空瓶8个。经现场检查:该门店的经营者叫何刚明,系长沙冰宇燃气有限公司配送员。现场负责人叫吴山和,系长沙冰宇燃气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门店对外悬挂招牌为“冰宇燃气”,门店内悬挂营业执照字号为“长沙冰宇燃气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液化石油气、钢瓶、灶具及配件的销售。房内面积约20平方米,该房屋三面密封,房内未铺设防静电地板胶、未安装强力排风扇及防爆灯等安全设施设,该房屋不具备存储瓶装液化气的安全条件,初步证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存储燃气的事实。执法人员现场通知当事人携带相关证件、资料至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星沙行政执法队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3日自行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非税收入票据号:368002662X,已履行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3
    决定机关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