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濮环罚决字〔2017〕第2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7月27日你公司总磷浓度为2.32mg/L,超过你公司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限值(总磷:0.5mg/L)3.64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25 |
| 决定机关 | 濮阳市环境保护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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