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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濮环罚决字〔2017〕第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7月27日你公司总磷浓度为2.32mg/L,超过你公司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限值(总磷:0.5mg/L)3.64倍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5
    决定机关 濮阳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