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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市监经行处字〔202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取得许可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行政处罚内容 1.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2.没收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工具,一个锅、一个锅铲;没收违法经营所使用的,陈醋一瓶、酱油一瓶、大豆油一瓶。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26
    决定机关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