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市监经行处字〔202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取得许可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1.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2.没收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工具,一个锅、一个锅铲;没收违法经营所使用的,陈醋一瓶、酱油一瓶、大豆油一瓶。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26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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