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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投资咨询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冠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019****88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604民初3604号
    案号 (2017)粤0604执84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7
    发布日期 2018-07-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投资咨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亨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归还欠款利息20823258.14元人民币;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7817元,由原告负担100304元、被告负担1275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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