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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工商处字〔2020〕第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违法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库存不合格产品(“黄浦江”牌RCY220-8-7100电吹风2个);2、处罚款234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26
    决定机关 平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黄英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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