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工商处字〔2020〕第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违法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库存不合格产品(“黄浦江”牌RCY220-8-7100电吹风2个);2、处罚款234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2-26 |
决定机关 | 平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黄英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