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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省哈牡绥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100069****42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1003民初862号
    案号 (2020)黑1003执3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0-11-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省哈牡绥东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左兴亮不能回迁的一楼安置房屋折价款182000元,赔偿原告左兴亮房款损失97581.32元,合计279581.32元; 二、被告黑龙江省哈牡绥东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左兴亮一楼安置房屋临迁补助费128800.00元; 三、驳回原告左兴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 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47元,由原告左兴亮负担5422元,被告黑龙江省哈牡绥东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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